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是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契机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 孔祥智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2-15 14:36:29   浏览次数: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的指导方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从城乡一体化到城乡融合的转变,需要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十九大报告在把解决“三农”问题继续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新的农业农村发展理念,以及一系列含金量很高的具体方略。按照中发〔2015〕11号文件的定位,“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毫无疑问,十九大开创了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的新阶段,在带来新挑战的同时,也会带来很多前所未有的新机遇。供销合作社必须及时抓住这一机遇,适时推进全系统的改革与发展,努力把自身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既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指明了方向。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分散、经营规模小一直是制约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核心问题之一。上个世纪50年代继土改之后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路径,实际上就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的尝试。80年代的农村改革,重新确立了家庭经营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就成为执政党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积极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当时的“具体途径”主要指的是农业产业化。

然而,新世纪以来,尤其是2008年以来,外出打工劳动力数量不断增加,土地经营权流转比例逐年上升,农村土地的属性开始从农业生产资料向资源性资产转变,各级政府的工作重心很快转移到促进土地流转上来,试图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推进农业现代化,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和具体措施。

如2001年出台的中央18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土地流转的五种方式。到了2016年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了4.71亿亩,占全部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35.1%。

然而,现实中的土地流转主要是在承包农户之间进行,流转比例的提高并没有明显改善小规模经营状况。在上述流转规模下,经营耕地10亩以下(不含未经营耕地的离乡农户)的农户数量仍然多达2.1亿户,占全部农户的79.6%。流转后形成30亩以上规模的农户为1052.1万户,其中50亩以上的农户为356.6万户。这样的规模,其实也就是达到目前日本、韩国的平均数,根本不可能和美国、巴西等大农场国家抗衡。事实证明,规模化道路不适合中国国情,目前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较大规模的家庭农场,相当一部分由于成本过高而处于亏损状态。可见,对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问题,不能人为推动,要依靠经济力量自然推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要有“历史的耐心”。日本和我国一样,都是在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此时,日本共有耕地7500万亩,610万个农户;到了2005年,日本的耕地减少到了不到7000万亩,农户减到了400万个。60多年的工业化、城市化使农户减少了1/3。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至今才有30年的时间,已经有3600多万农户举家全迁。截至2016年底,部分或全部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6788.9万户,占家庭承包户的29.7%,包括上述举家全迁的农户,也包括主要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户。应该说,我国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的成绩有目共睹。当然,由于65%的耕地还在原来的承包户中,并且即使流转土地的农户,仍然需要社会化服务。因此,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在实践中,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推进服务带动性规模经营是同义语。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共有1.98亿农户,其中专业农户(包括农业收入占一半以上的一兼农户)约占40%,即约8000万户,包括种植、养殖等各类产业。这些专业农户中,有的没有土地流转行为,仅仅经营自己的承包地,我们称之为“微型家庭农场”,但由于专业化程度高,家庭收入并不低;有的流转土地或者养殖业规模较大,可以纳入地方政府家庭农场的范围。但无论规模大小,对于社会化服务都有强烈的需求。实践证明,专业化程度越高、规模越大,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就越大。美国一个农场要加入3-5个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实际上都是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场提供各个专业的社会化服务。至于农村中的二兼农户(农业收入在四分之一以下)和非农户,他们无意加入合作社或者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因为他们所经营的种植或者养殖项目都是家庭收入的辅助项目,一般都是周末或者下班以后,可称之为“周末农业”甚至“娱乐农业”,在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无需把他们全部纳入。

自2014年起,供销合作社就开始了为期三年的综合改革试点。目前,试点成果正在全系统推广,其核心就是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把专业化生产的小农户纳入到现代农业发展框架,这和十九大报告精神是一致的。比如,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首先,与村“两委”紧密合作,共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干部队伍,促进了村集体和农民深入的共同提高,同时实现了基层供销合作社面向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生活服务的全覆盖,使供销合作社从最基层实现了“姓农”的要求。有了“村社共建”,尤其是共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把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其次,为了克服单个合作社规模小的弊端,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在“村社共建”的基础上,依托基层社,以领办或创办的专业合作社为核心成员,联合本区域内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在乡镇范围内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作社法人。由于乡镇联合社是一个实体性组织,县级供销合作社下属的农业服务公司与其合作共建为农服务中心,为全乡镇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再次,在县级层面上,充分发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作用,引导县域内各个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其他产业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大型合作社进行再联合,打造全县域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目前在编制部门注册登记为事业法人(也有的在工商局注册),与县级社“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通过组建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山东省在县域范围内已经形成了上下贯通的联合社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

综合山东等省综合改革试点的经验,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必须把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进而实现中发〔2015〕11号文件提出的“姓农”的要求,这是综合改革的基础。第二,必须把创办乡镇级和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为农”和“务农”。从实践中看,只有建立健全两级联合社组织体系,才能找到为农服务的途径,构建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在县级层面上,除了为农民提供大型农机作业服务、植保飞防服务外,还可以发展信用合作,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环节资金不足的问题。第三,抓住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把发展电商作为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实践证明,尤其在西部地区,电商的发展对农产品的销售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很有可能对这些地区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起来起到“弯道超车”的作用。

(省社信息中心摘编自中华合作时报)

 

相关附件